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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投资者提示
2016-8-27
来源:未知
点击数: 2227  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  • 合格投资者提示


   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、评估、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。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:

    一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或个人:

    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;

    2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
    二、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投资者:

    1、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
    2、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
    3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
    4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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